第一條【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強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促進科技成果加快產業化,催生新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制訂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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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發稿時間:2024-11-02來源:聚元生物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強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促進科技成果加快產業化,催生新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制訂本辦法。

定位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產業、培育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技術支持、創業輔導、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科技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任務  孵化器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配備專業條件,搭建專業平臺,引進專業人才,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目標】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孵化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

 

第二章 分級分類

條【分級  孵化器按照基礎級、高能級、卓越級三個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一)基礎級。具有職業化運營管理團隊,提供較為完善的經營設施、創業輔導、運營管理等基礎孵化服務,孵化成效良好。

(二)高能級。具有國內先進的運營管理團隊,提供全方位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能夠整合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資源,孵化成效明顯。

(三)卓越具有經驗豐富國際一流的運營管理團隊,集種子發現、研究開發、概念驗證、中試驗證等強大的專業服務能力,擁有較大規模的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孵化成效顯著。

條【分類】  孵化器按照服務功能、行業、任務不同劃分為綜合、專業兩類。

(一)綜合類。聚焦多個專業領域,以綜合性服務為主,幫助企業和創業團隊解決成長過程中普遍性需求的孵化器。

(二)專業。聚焦特定專業領域,具備自建或合建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以提供研究開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為核心特征的孵化器。

 

管理職責

第七條【政策制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建設全國企業孵化“一張網”,推動孵化器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培育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管理,包括培育、認定、評價、監督、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統籌本地區孵化器的培育和發展,負責基礎級孵化器管理,開展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條【評價監督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開展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省級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孵化器監管相關工作,促進孵化器規范有序發展。

 

認定程序 

條【認定申請】 孵化器法人主體對照分級分類標準,按屬地原則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一條【初審推薦】 省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機構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和公示,對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二條【認定評審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分別認定為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對符合條件的基礎級孵化器名單由省級主管部門予以認定發布,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十三條【認定組織  孵化器認定堅持公開自愿、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據分級分類標準(附件1)開展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省級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開展基礎級孵化器認定工作。

 

 評價監督

第十條【績效評價】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兩年組織對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省級主管部門每兩年不少于一次對基礎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第十條【評價標準】 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附件2,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

第十條【結果運用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日常監督 工業和信息部對全國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向認定部門實名反映,并提供作證材料。認定部門核實后依規處置。

 

變更與撤銷

第十條【變更管理】  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經省級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變更。基礎級孵化器變更由省級主管部門核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條【撤銷管理  對于績效評價等級D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的,予以撤銷。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銷,基礎級孵化器由省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報工業和信息部備案。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有嚴重失信、偷稅漏稅、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核實后予以撤銷。高能級、卓越級孵化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銷,基礎級孵化器由省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報工業和信息部備案。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促進與發展

二十條【政策支持】  經認定的孵化器,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一條【能力建設】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化水平,持續培育硬科技企業,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二十二創新加速】  孵化器應深化加速服務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者滾動組織加速計劃,遴選具有商業化潛力或產品雛形的初創企業或項目,批量提供早期投資、產品打磨、融資輔導、產業對接、導師指導等服務,加速初創企業發展壯大,培育發展新興和未來產業。

二十三條【統計調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對孵化器運營情況開展年度統計和監測分析,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十四條【地方支持】  地方各級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優質高效孵化服務網絡。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五條【專業發展】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退役軍人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附則

參照管理】  省級孵化器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區孵化器培育管理工作。

解釋歸屬】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犊萍计髽I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201830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分類分級標準

孵化器分類

綜合類孵化器

專業類孵化器

通用要求

<主體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具備良好的信用記錄,有明確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機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團隊要求>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專業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統計要求>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基礎

I

在滿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主體要求>運營主體實際注冊并正常運營滿1年。

<空間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服務要求>圍繞在孵企業需求,提供較為完善的經營設施、技術支持、創業輔導、政策咨詢、人力資源、財務法律、市場推廣等服務。

<在孵要求>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20%

<資金要求>上年度獲得孵化器直接投資、社會資本股權投資及銀行貸款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務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資收入之和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畢業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達到畢業企業條件。

在滿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主體要求>運營主體實際注冊并正常運營滿1年。

<空間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服務要求>圍繞在孵企業需求,提供較為完善的經營設施、技術支持、創業輔導、政策咨詢、人力資源、財務法律、市場推廣等服務。具備自建或合建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

<在孵要求>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20%

<資金要求>上年度獲得孵化器直接投資、社會資本股權投資及銀行貸款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收入要求>上年度專業技術服務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資收入之和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畢業要求>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業達到畢業企業條件。

<專業要求>聚焦細分產業領域,在相關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60%以上。

高能

II

在滿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主體要求>實際注冊并正常運營滿2年。

<空間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團隊服務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形成企業交互好、服務密度高的在孵企業實施跟蹤服務制度。

<服務要求>圍繞在孵企業需求,整合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資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務。

<在孵要求>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成長要求>在孵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的占比不低于30%。

<資金要求>具有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上年度投資且完成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獲得外部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務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畢業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達到畢業企業條件。

 

在滿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主體要求>實際注冊并正常運營滿2年。

<空間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團隊服務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形成企業交互好、服務密度高的在孵企業實施跟蹤服務制度。

<服務要求>圍繞在孵企業需求,整合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資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務。具備自建或合建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研究開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

<在孵要求>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成長要求>在孵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的占比不低于30%。

<資金要求>上年度自有孵化資金或投資基金完成股權投資且實際出資總額不低于200萬,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務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畢業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達到畢業企業條件。

<專業要求>聚焦細分產業領域,在相關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5%以上。

卓越

III

應聚焦新興和未來產業個細分產業方向,達到如下基本要求:

<團隊要求>由在龍頭企業具有10年以上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有國際影響力的產學研人才等牽頭,形成一支懂技術、懂創業、懂投資、懂產業的一流創孵管理團隊,聯動國際化創新資源和人才開展深度孵化。

<服務要求>擁有強大的專業技術服務團隊,以個產業為主導運營方向,聯動產業鏈上下游,自建或共建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具備集種子發現、概念驗證、技術服務等為一體專業服務能力。

<在孵要求>上年度孵化10家以上新注冊企業,深度服務(含產業對接、技術支持、市場拓展、股權投資等)企業達到30家以上

<成長要求>上年度在孵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或營業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資金要求>可自主支配一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細分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規模超過1億元,2年完成5家以上在孵企業投資

<收入要求>有明確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機制,孵化器專業技術服務和投資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到60%以上。

<畢業要求>上年度畢業企業達到10家以上

除達到上述基本要求外,還應結合產業特點提供行業性專業化服務。

注:1.在孵企業是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其中,綜合類孵化器的在孵企業專指注冊在

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專業類孵化器的在孵企業專指采購孵化器專業技術服務的在孵企業。

2.畢業企業是指符合以下至少一項的被孵化企業:(1)新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獲得單筆天使

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

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3.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申請高能級孵化器,相應規

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0%。

4.基礎級孵化器要求可根據地方實際,增加相關特色化要求。

5.卓越級孵化器要求根據行業實際和發展趨勢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2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指標內容

權重

服務能力(40%)

基礎服務

經營空間等基礎設施服務情況

2%

創業服務

創業導師、專業服務人員數量及創業輔導服務情況

5%

技術服務

研發設計、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以及技術咨詢等技術服務情況

10%

投融資服務

孵化基金及投資服務情況

6%

融資對接服務情況

4%

市場服務

商業計劃指導、市場分析、品牌建設、產品開發和推廣,以及對接大企業、應用場景建設等市場服務情況

8%

管理服務

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營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等服務情況

5%

孵化績效(50%)

在孵企業

在孵企業數量及總收入情況

5%

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數量及占比情況

5%

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及占比情況

5%

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及占比情況

5%

在孵企業吸納本科以上人員就業人數及占比情況

5%

畢業企業

當年畢業企業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數量情況

10%

當年畢業企業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情況

8%

當年畢業企業營業收入及增長情況

7%

可持續發展能力(10%)

總收入

孵化器總收入及增長情況

3%

收入結構

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之和占孵化器總收入比例情況

4%

管理能力

孵化器內部管理制度,數字化、智能化、標準化等先進管理能力建設情況

3%

加分項指標(5%)

帶動性

孵化器帶動區域創新創業情況

3%

區域促進

孵化器對區域產業發展促進作用情況

2%

 

來源:工信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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